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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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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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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08-29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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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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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4-1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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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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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003435279”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29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高顶村卢家垱20号武汉明富农产品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白砂糖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5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蔗糖分项目实测值99.28,标准指标≥99.6, 还原糖分项目实测值0.36,标准指标≤0.10,干燥失重项目实测值0.16,标准指标≤0.07,多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武汉明富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明富帆”白砂糖,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我局王家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
一是进行了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1日在武汉市武昌区刘志平干鲜调料经营部(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路221号)购进了“明富帆”白砂糖7袋(500克/袋 生产日期2024年3月14日),在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高顶村卢家垱20号用于销售,售价6元/斤,进价4元/斤,货值金额42元,销售5袋(用于抽检),违法所得10元。二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2024年6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没收不合格“明富帆”白砂糖2袋,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情况:其不合格原因是保管欠妥导致食品走潮所致。制定整改措施如下: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存储要求。目前,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