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37)

2024-09-14 09:51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37)
发文日期
2024-09-14 09:51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4-2120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718,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003437816ZX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立维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卤味鸡精(调味料)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2024619对武汉立维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卤味鸡精(调味料)进行抽检,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我局对该公司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上述抽检批次的卤味鸡精(调味料)美滋道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50袋卤味鸡精(调味料),规格:100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4月30日,购进价15元/袋,销售价22-25元/袋(因涉及优惠券,多件折扣),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154.00元,至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中环商贸新城J5区-3231号将上述卤味鸡精(调味料)在其“拼多多卤掌门食品企业店全部售出,获利404.00元。

2、我局于2024718日将上述批次的卤味鸡精(调味料)《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给该户,该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本局认为,该户销售的卤味鸡精(调味料)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食品,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排查原因是生产单位没有把好产品质量关,找到原因后商家与生产单位联系,确保每批次的产品各项指标均在标准管控;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应当负主要责任,确保不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02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