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37)
|
发文日期 |
2024-09-14 09:5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索引号 |
010898141/2024-21205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7月18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003437816ZX 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立维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卤味鸡精(调味料)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4年6月19日对武汉立维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卤味鸡精(调味料)进行抽检,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我局对该公司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上述抽检批次的卤味鸡精(调味料)是从美滋道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50袋卤味鸡精(调味料),规格:100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4月30日,购进价15元/袋,销售价22-25元/袋(因涉及优惠券,多件折扣),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154.00元,至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中环商贸新城J5区-3231号将上述卤味鸡精(调味料)在其“拼多多卤掌门食品企业店”全部售出,获利404.00元。
2、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将上述批次的卤味鸡精(调味料)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给该户,该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本局认为,该户销售的卤味鸡精(调味料)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食品,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排查原因是生产单位没有把好产品质量关,找到原因后商家与生产单位联系,确保每批次的产品各项指标均在标准管控;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应当负主要责任,确保不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