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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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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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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10-22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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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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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4-2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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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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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7月29日,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为SBJ24420000274630177ZX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忆之味土特产店销售的酸豆角(酱腌菜)
抽检基本情况。广检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对武汉市黄陂区忆之味土特产店销售的酸豆角(酱腌菜)进行了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 武汉市黄陂区忆之味土特产店销售的酸豆角(酱腌菜)于2024年6月30日是从湖北双绍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该批次酸豆角(酱腌菜)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2、本局于2024年7月30日将抽样上述批次酸豆角(酱腌菜)的《检验报告》和《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该户,该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案件调查期间,该户作为食品经营者能提供抽检食品的供货者(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采购票据。
4、本局认为,该户销售的酸豆角(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超销售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5、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2.5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所监督武汉市黄陂区忆之味土特产店立即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查看采购记录、销售记录,等待下一步处理;二是立即要求武汉市黄陂区忆之味土特产店负责人查看该产品进货、销货以及食品安全制度;三是立即要求武汉市黄陂区忆之味土特产店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四是严格把控入库前先自行检验,如自行检验不能确保指标合格,就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确保每个批次销售的商品的各项理化指标均合格后再进行入库。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