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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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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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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10-2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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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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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4-2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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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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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8月2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485332209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4年7月9日对武汉市黄陂区云军豪粮油经营部销售的家家乐泡菜系列(鱼酸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该户在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食品城1层A4-108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4年6月25日从武汉市东西湖常青干鲜调料经营部购进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商为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家家乐泡菜系列(鱼酸菜)3件,每件40袋(规格:200克/袋),其外包装标识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GB 2714,生产日期:2024-01-10,每件进价22元,每件售价40元,在上述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自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30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合计120元,获利54元。
2、本局于2024年8月6日将抽样上述批次《检验报告》和《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该户,该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案件调查期间,该户作为食品经营者能提供抽检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抽检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采购票据,及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4、本局认为,该户销售的家家乐泡菜系列(鱼酸菜)检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该户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该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供货方及生产企业证照及抽检不合格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本局决定对该户作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