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73)

2024-12-17 15:43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73)
发文日期
2024-12-17 15:43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4-3113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927,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485332891、DBJ24420100485332892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卢氏国雄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销售的多味花生(香辣味)、多味花生(蟹黄味)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4828对武汉市卢氏国雄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经营的多味花生(香辣味)、多味花生(蟹黄味)进行了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2024年10月8日,我局滠口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公司上述抽检批次的多味花生(香辣味)、多味花生(蟹黄味)2024年6月1日委托汉川市红七公有限公司生产的,购进价每件53元,至2024年6月15日将上述产品全部售出。

2、本局于2024年9月30日将抽样上述批次多味花生(香辣味)、多味花生(蟹黄味)的《检验报告》和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该户,该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案件调查期间,该户作为食品经营者能提供抽检食品的供货者(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抽检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采购票据。

4、本局认为,该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改正,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查处,得知上述食品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联系销售商将不合格食品下架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承办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