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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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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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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12-1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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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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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4-3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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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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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9月25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003441010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4年8月23日在对武汉榕丰园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虾皮(生产日期/批号20240810)进行了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武汉榕丰园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虾皮(生产日期/批号20240810),在武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我局滠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查明生产了虾皮65袋,规格100克/袋,至案发之日全部售完,销售均价7.45元/袋,货值金额410元,违法所得71.5元。二是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武汉榕丰园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要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鉴于当事人能积极整改并配合调查,产品中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限量的原因是由于天气炎热储存不当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加工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加工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5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天气炎热储存不当造成的。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对成品库的温湿度管理。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