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3)
|
| 发文日期 |
2025-01-13 10:58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引号 |
010898141/2025-01267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DBJ24420100485333085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悠零悠食食品商行销售的山椒笋尖(酱腌菜)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4年9月11日对武汉市黄陂区悠零悠食食品商行销售的山椒笋尖(酱腌菜)进行了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四季美农贸城东区1层E9-110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4年7月7日从海老汉(重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商为海老汉(重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笋尖(酱腌菜)4件(规格:2.5kg×2袋/件、生产日期:2024年8月17日),其外包装标识标注的执行标准:GB2714,每件进价50元,货款200元,每件售价150元,在上述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自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山椒笋尖(酱腌菜)货值金额合计600元,获利400元。
2、本局于2024年10月18日将抽样上述批次山椒笋尖(酱腌菜)的壹份《检验报告》和壹份《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能提供抽检食品的供货者(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抽检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采购票据。
4、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山椒笋尖(酱腌菜)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该户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供货方及生产企业证照、及抽检不合格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