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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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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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5-01-17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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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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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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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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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003443238、DBJ24420100003443240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天喜星百货经营部销售的生姜、精品龙眼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4年9月23日对武汉市黄陂区天喜星百货经营部销售的生姜、精品龙眼进行了抽样检验,生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精品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的情况。武汉市黄陂区天喜星百货经营部销售的生姜是从武汉市黄陂区刘继臣蔬菜商行购进的,共购进此批次的生姜25公斤;精品龙眼是从武汉市江岸区晨星水果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批次的精品龙眼1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祁家湾市场监督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销售生姜、精品龙眼的通知书。二是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武汉市黄陂区天喜星百货经营部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改正、应急措施予以及时纠正,积极查找问题原因,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以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监督武汉市黄陂区天喜星百货经营部立即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查看采购记录、销售记录,等待下一步处理;二是立即要求武汉市黄陂区天喜星百货经营部食品安全员查看了该产品进货、销货台账以及食品安全制度;三是继续加强落实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