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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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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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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5-01-1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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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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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5-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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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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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DBJ24420100485333257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瑞益食品商行销售的开心豆(牛肉味)(炒货食品(油炸类))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4年9月25日对武汉市黄陂区瑞益食品商行销售的开心豆(牛肉味)(炒货食品(油炸类))进行了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丰华食品城B6区2层212、213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4年8月23日从江苏喜逗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商为江苏喜逗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5件开心豆(牛肉味)(炒货食品(油炸类)),每件50袋(规格型号:70克/袋),其外包装标识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GB/T 22165,生产日期:2024年8月18日,每件进价55元,每件售价110元,自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30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开心豆(牛肉味)(炒货食品(油炸类))货值金额合计550元,获利275元。
2、本局于2024年10月31日将抽样上述批次开心豆(牛肉味)(炒货食品(油炸类))的壹份《检验报告》和壹份《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能提供抽检食品的供货者(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抽检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采购票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供货方及生产企业证照、及抽检不合格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