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11)
|
发文日期 |
2025-01-22 08:4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索引号 |
010898141/2025-02636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003443298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荟业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散称白皮花生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4年9月23日对武汉市黄陂区荟业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散称白皮花生进行了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武汉市黄陂区荟业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散称白皮花生是从武汉市东西湖付冲杂粮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此批次的散称白皮花生9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西门市场监督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二是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31.1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监督武汉市黄陂区荟业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立即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查看采购记录、销售记录,等待下一步处理;二是立即要求武汉市黄陂区荟业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员查看了该产品进货、销货台账以及食品安全制度;三是继续加强落实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