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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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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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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5-02-1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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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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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5-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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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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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485333708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杨门鑫盛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陈皮味装花籽(瓜子)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4年10月29日对武汉市黄陂区杨门鑫盛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陈皮味装花籽(瓜子)进行了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经查,该批次“陈皮味葵花籽(瓜子)”是当事人2024年10月2日在武汉市黄陂区吃的香食品商行进的货,查验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共购进货2箱(每箱5kg),每箱购进价90元,其中一箱被抽检,一箱卖给零售商了,售价95元,。这批“陈皮味葵花籽(瓜子)”全部卖完,没有库存。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这批次的“陈皮味葵花籽(瓜子)”的台账记录、销售单、武汉市黄陂区吃的香食品商行的销货单、供货商提供的资质证明及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该批次“陈皮味葵花籽(瓜子)”检验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核验校对,发现以上单据均真实有效。
2、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服务过程中,在采购食品环节上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所票等义务,主观上并不知晓采购的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情节轻微,并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及影响,应当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