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23)

2025-02-13 15:32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23)
发文日期
2025-02-13 15:32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0491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1121,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485333682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四季旺副食商行销售的泡椒春笋(泡椒味)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41028对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四季旺副食商行销售的泡椒春笋(泡椒味)进行了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经查,该批次泡椒春笋(泡椒味)当事人2024年10月22日四川省金彭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当时向该公司索取了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2024年10月2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批次泡椒春笋(泡椒味)”购进了31件 (每件18g*50袋 *12包),每购进价160其中100袋被采样,剩余的零售给附近散户,每件售价170元,已销售完,没有库存。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这批次的泡椒春笋(泡椒味)的台账记录、销售单、四川省金彭食品有限公司的销货该批次泡椒春笋(泡椒味)出厂检验报告单,经执法人员现场核验校对,发现以上单据均真实有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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