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25)

2025-02-13 15:36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25)
发文日期
2025-02-13 15:36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0491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1127,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485333756、DBJ24420100485333758、2024年11月29日平台抽样单编号DBJ24420100485333757和2024年12月2日平台抽样单编号DBJ24420100485333761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童叟无欺调料商行销售的八角、白芷、桂皮、原味榨菜丝(净蔬村榨菜)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24111对武汉市黄陂区童叟无欺调料商行的八角、白芷、桂皮、原味榨菜丝(净蔬村榨菜)分别进行了抽样检验,八角、白芷、桂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味榨菜丝(净蔬村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的使用量比例之和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0日在武汉市黄陂区鑫鑫亮调料批发部进货“原味榨菜丝”(净蔬村榨菜,生产日期2024年9月29日),用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新华南蔬菜物流园综合区A320,A321,A322店内销售,查验了合格证明。共购进货45斤,每斤购进价2.50元;每斤销售2.80元,至2024年11月9日全部销售完,经营额126.00元,销售获利13.50元。当事人于2024年5月17日在武汉市黄陂区八桂椒香调料商行进货“白芷”,用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新华南蔬菜物流园综合区A320,A321,A322店内销售,没有查验合格证明。共购进货6斤,每斤购进价16.5元;每斤销售15.00元,至2024年11月9日全部销售完,经营额90.00元,亏损9.00元。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日在武汉市黄陂区八桂椒香调料商行进货“桂皮”,用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新华南蔬菜物流园综合区A320,A321,A322店内销售,没有查验合格证明。共购进货10斤,每斤购进价11.85元;每斤销售12.00元,至2024年11月9日全部销售完,已全部销售完,经营额120.00元,获利1.50元。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日在武汉市黄陂区八桂椒香调料商行进的货“八角”,用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新华南蔬菜物流园综合区A320,A321,A322店内销售,没有查验合格证明。共购进货10斤,每斤购进价11.5元;每斤销售15元,至2024年11月9日全部销售完,经营额150.00元,获利35.00元。
  以上批次产品已于2024年11月9日全部销售完,合计经营额486.00元,销售获利41.00元。 ‎
  2024年11月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市黄陂区童叟无欺调料商行销售的“原味榨菜丝”(净蔬村榨菜,生产日期:2024年9月29日)进行了抽检;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FJ(WH)-SP-0376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净蔬村榨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19);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标准指标≤1,实测值1.4)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                                                                 ‎
  2024年11月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市黄陂区童叟无欺调料商行销售的“桂皮”(进购日期2024年10月2日)进行了抽检;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FJ(WH)-SP-03757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桂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83)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
  2024年11月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市黄陂区童叟无欺调料商行销售的“八角”(进购日期2024年10月2日)进行了抽检;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FJ(WH)-SP-03756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八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15,实测值0.288)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的“白芷”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桂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原味榨菜丝”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八角”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1.00元;罚款5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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