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28)

2025-02-21 16:58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28)
发文日期
2025-02-21 16:58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0615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 DBJ24420100485333769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武汉市黄陂区刘加洋干调商行销售的白芷进行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经查,明该户销售的上述抽检批次的白芷是其从亳州市博桦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共购进了200公斤白芷(规格:称重,购进日期:2024年8月28),上述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将“食用农产品”界定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白芷属于种植业产品,采摘后的白芷只是经过晒干或烘干等初加工,并未改变其状态及功效,白芷是属于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品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84号文《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综上所述,经领导批准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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