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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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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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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5-02-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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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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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5-0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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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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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1月29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485333777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陂区志宏农产品商行销售的风干鸡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4年11月2日对黄陂区志宏农产品商行销售的风干鸡进行了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经查,该批次“尚香风干鸡(腌腊肉制品)”是当事人2024年10月17日在湖北尚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当时向该公司索取了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2024年10月15日),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批次“尚香风干鸡(腌腊肉制品)”购进了2件 (每件400g*20只 *),共40只,每件购进价380元,每只售价23元,截止武汉市产品质量检验监督所到商行抽检为止销售了37只,剩余3只被用于抽检,没有库存。
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这批次的“尚香风干鸡(腌腊肉制品)”的台账记录、销售单、湖北尚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销货单、该批次“尚香风干鸡(腌腊肉制品)”出厂检验报告单,经执法人员现场核验校对,发现以上单据均真实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因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给与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本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农产品商行在食品经营服务过程中,在采购食品环节上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所票等义务,主观上并不知晓采购的是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情节轻微,并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及影响,应当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食品原料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达到免于处罚的条件,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