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30)

2025-02-26 15:42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30)
发文日期
2025-02-26 15:42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0659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126,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485333948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北旭诚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白芷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41113对湖北旭诚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白芷进行了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9日从武汉味德富食品有限公司进购了100斤散装白芷,该产品进价每斤7.5元,共进购100斤,共计750元,销售价每斤13元,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共计1300元,获利550元。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同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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