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32)

2025-02-26 15:46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32)
发文日期
2025-02-26 15:46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0659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126,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DBJ24420100485333976、DBJ24420100485333975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食来也调料商行销售的白芷、桂皮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241115对武汉市黄陂区食来也调料商行的白芷、桂皮分别进行了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新华南海鲜水产物流园F3-113、F3-114号从事干调、初级农产品、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经营,于2024年9月15从武汉舵落口市场购进桂皮(散装)4公斤,进价24元/公斤。同年10月5日从武汉舵落口市场购进白芷(散装)4公斤,进价30元/公斤。截止2024年12月6日,上述被抽检批次的桂皮、白芷已销售完毕。桂皮售价32元/公斤,货值金额128元,获利32元;白芷售价36元/公斤,货值金额144元,获利24元。合计货值金额272元,违法所得5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采购涉案批次桂皮、白芷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材料。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对售出的不合格桂皮、白芷进行召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进货查验、未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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