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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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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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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5-02-26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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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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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5-06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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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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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2月4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485333838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鑫美润食品商行销售的光头强(调味面制品)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4年11月6日对武汉市黄陂区鑫美润食品商行销售的光头强(调味面制品)进行了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JS 0001S-2022《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经查,该该批食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四季风华晓芳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购进一箱,每箱420小包,每小包规格为18g。一箱购进价为120元,每小包0.29元,售价为0.33元/小包,除被抽检的120小包外,销售了240小包,涉案金额80元,退货了60小包,退款17元。当事人在采购该食品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查验留存,并在采购台账上记录了该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相关情况说明,在采购食品环节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主观上并不知道采购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情节轻微,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当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