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40)

2025-04-04 09:58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40)
发文日期
2025-04-04 09:58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1349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120,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485330152ZX、DBJ25420100485330153ZX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道杰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白蔻、山奈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24111对武汉市黄陂区道杰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白蔻、山奈进行了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经查,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68号新华南综合市场A9区925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2024年5月28日何定子卤料辣椒王商行购进10斤白蔻、10斤山奈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能提供抽检食品的供货商和生产企业的证照及合格证明。白蔻进价30元/斤,售价32元/斤,山奈进价35元/斤,售价38元/斤。2024年12月28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两批次白蔻山奈货值金额合计700元,获利50元。

2、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白蔻山奈检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检验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是首次违法,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减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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