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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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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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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5-04-1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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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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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5-1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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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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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1月21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485330082ZX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陂区金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黄花菜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4年12月23日对黄陂区金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黄花菜进行了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四季美市场水产区A850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4年12月16日从大荔县苏村正民农副产品购销部购进5斤黄花菜(规格:称重),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没有查验合格证明。黄花菜进价20元/斤,售价28元/斤。至2024年12月30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黄花菜货值金额合计140元,获利40元。
2、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了抽检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采购凭证。
3、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黄花菜检出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检验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自知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立即改正并张贴召回公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规定的免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