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45)

2025-04-18 14:44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45)
发文日期
2025-04-18 14:44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1446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126,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DBJ25420100485330442ZXDBJ25420100485330443ZX、DBJ25420100485330444ZX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强强红调料商行销售的白芷片、山奈、干姜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202518对武汉市黄陂区强强红调料商行销售的白芷片、山奈、干姜分别进行了抽样检验白芷片、山奈、干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71附19号5号楼水产批发市场H2-101档口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2024年44武汉市黄陂区八桂椒香调料商行购进15斤白芷片10斤山奈、10斤干姜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没有查验合格证明白芷片进价10元/斤,售价12元/斤;山奈进价25元/斤,售价28元/斤;干姜进价12元/斤,售价14元/斤。2025年1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白芷片山奈、干姜货值金额合计600元。

2、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能提供上述批次白芷片山奈、干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采购凭证。

3、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白芷片山奈、干姜检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检验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经检验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自知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立即改正并张贴召回公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规定的免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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