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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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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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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5-04-18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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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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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5-1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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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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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1月26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485330442ZX、DBJ25420100485330443ZX、DBJ25420100485330444ZX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强强红调料商行销售的白芷片、山奈、干姜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5年1月8日对武汉市黄陂区强强红调料商行销售的白芷片、山奈、干姜分别进行了抽样检验,白芷片、山奈、干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71附19号5号楼水产批发市场H2-101档口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4年4月4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八桂椒香调料商行购进15斤白芷片、10斤山奈、10斤干姜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没有查验合格证明。白芷片进价10元/斤,售价12元/斤;山奈进价25元/斤,售价28元/斤;干姜进价12元/斤,售价14元/斤。至2025年1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白芷片、山奈、干姜货值金额合计600元。
2、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能提供上述批次白芷片、山奈、干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采购凭证。
3、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白芷片、山奈、干姜检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检验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经检验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自知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立即改正并张贴召回公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规定的免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