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55)

2025-07-11 10:56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55)
发文日期
2025-07-11 10:56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1990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418,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485330862、DBJ25420100485330863、DBJ25420100485330864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卢氏国雄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销售的多味花生(蟹黄味)、多味花生(牛肉味)、多味花生(香辣味味)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25319对武汉市洪山区国民副食炒货批发部销售的多味花生(蟹黄味)、多味花生(牛肉味)、多味花生(香辣味味)进行了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我局滠口市场监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上述产品由武汉市卢氏国雄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15日委托汉川市红七公有限公司生产的,共计生产了10件,其中销售了9件,召回1件退回生产厂家作销毁处理。二是下达了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通知书。三是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得知上述食品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联系销售商将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罚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食品生产原材料质量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如下:与生厂厂家解除委托加工协议。2025426该店已整改完毕,并通过我局的现场核查。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