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57)

2025-07-11 11:02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57)
发文日期
2025-07-11 11:02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1991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415,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485330827、DBJ25420100485330828、DBJ25420100485330830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文艳配送中心销售的白芷、八角、山奈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25317对武汉市黄陂区文艳配送中心销售的白芷、八角、山奈分别进行了抽样检验白芷、八角、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68号惠商丰华果蔬市场C208档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2025120一名业务员处购进5公斤白芷5公斤八角5公斤山奈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没有查验合格证明白芷进价24元/公斤,售价30元/斤;八角进价40元/斤,售价50元/斤;山奈进价48元/斤,售价56元/斤。2025年3月17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白芷,八角,山奈货值金额合计680元,获利120元。

2、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不能提供上述批次白芷,八角,山奈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采购凭证。

3、根据查明事实,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对售出的不合格白芷、八角、山奈进行召回。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4、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 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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