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58)

2025-07-11 11:04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58)
发文日期
2025-07-11 11:04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1991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421日,我局接收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单编号DBJ25420100003434703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黄陂区彭政宇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进行抽检,20254月17出具的报告№:(2025)ZXL2-00089),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经查,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新华南海鲜生产物流园3-4-105、3-4-106号从事海鲜经营活动的过程中,2025年4月1日汕头市澄海区运盛水产品经营部购进500公斤牛蛙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没有查验合格证明牛蛙进价18元/公斤,售价18.4元/公斤2024年4月1日,除被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检的5kg以外,全部销售完毕。上述牛蛙,货值金额合计9108元,违法获利198元。

  2、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提供了抽检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单据和与供货商无关联的合格证明。

3、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是首次违法,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处罚幅度方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减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农户养殖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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