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62)

2025-08-12 16:50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62)
发文日期
2025-08-12 16:5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2181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5月22日,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003436007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黄辉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2025年4月28日对武汉市黄陂区黄辉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进行了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新华南水产市场5-2-107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2025年4月28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彭振宇水产商行共进购“牛蛙”25公斤(规格:称重)牛蛙进价每公斤16.6元,售价每公斤17元/。2025年4月28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牛蛙货值金额合计425元,获利10元。

   2、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了抽检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采购凭证。

3、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牛蛙检测出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呋喃西林代谢物”,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4、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以上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第八条免予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养殖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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