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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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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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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5-08-12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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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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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5-2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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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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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5月22日,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003436013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李三牛蛙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5年4月28日对武汉市黄陂区李三牛蛙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进行了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新华南海鲜水产物流园A1附-104号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5年4月27日从仙桃西流河镇太力村太力水产的业务员许志荣进购“牛蛙”1250斤(规格:称重),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牛蛙进价每斤7元,售价每斤7.3元/。至2025年4月28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牛蛙货值金额合计9125元,获利375元。
2、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牛蛙时索取了供货商手写购进凭证,未索取供货商相关资质和查验合格证明
3、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牛蛙检测出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呋喃西林代谢物”,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4、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观上不明知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为不合格食品,且当事人是首次违法,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处罚幅度方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减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5、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农产品养殖环节的问题。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