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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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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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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5-08-1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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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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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5-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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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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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5月22日,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003436035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方氏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5年4月29日对武汉市黄陂区方氏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进行了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新华南海鲜水产物流园A4-114号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5年4月28日从武汉市黄陂区李三牛蛙水产商行进购“牛蛙”10公斤(规格:称重),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牛蛙进价每公斤14元,售价每公斤15元/。至2025年4月29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牛蛙货值金额合计150元,获利10元。
2、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武汉市黄陂区李三牛蛙水产商行”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票,不能提供上述抽检批次牛蛙的合格证明。
3、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牛蛙检出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4、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观上不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且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处罚幅度方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减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5、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用农产品养殖环节的问题。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