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69)

2025-08-25 15:07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69)
发文日期
2025-08-25 15:07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2244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6月19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GJC25000000564630568ZX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汇聚水果商行销售的桑葚

抽检基本情况。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2025年521日对武汉市黄陂区汇聚水果商行销售的桑葚进行抽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当事人在黄陂区汉口北新华南水果物流园C6区27、29号从事水果经营活动的过程中,2025年5月19日水果供货商陈元枝处购进桑葚100(规格:称重),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没有查验合格证明每斤购进价44.5元,至2025522日全部销售完,经营额450元,获利50元。

2、案件调查期间,该商行提供抽检食用农产(桑葚)供货商信息,未能提供产地合格证

3、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观上不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且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处罚幅度方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减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种植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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