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72)

2025-08-29 16:57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72)
发文日期
2025-08-29 16:57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2268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66日,我局收平台抽样单号为DBJ25420100003436172ZX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57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黄陂区李掌柜藕汤印象餐饮店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武汉市黄陂区李掌柜藕汤印象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生姜在监督抽检中检测为不合格,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监督抽检后处理及风险监测后续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202557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生姜抽检不合格,未继续向顾客提供使用;是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查找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严格落实采购商品的进货查验制度是进行了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在餐饮加工服务过程中,在采购食品原料环节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主观上并不知道采购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情节轻微,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当免于处罚。本着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该餐饮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为生姜农药残留是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整改措施是更换新的供货商,加强进货查验,提高使用原材料的可靠性2025年6月17日对该店的复查验收合格。

         

                     

202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