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76)

2025-09-29 16:29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76)
发文日期
2025-09-29 16:29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2437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7月24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GZP25420000003432527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圆圆鱼行销售的鳊鱼

抽检基本情况。202573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圆圆鱼行销售的鳊鱼进行抽样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新华南海鲜水产物流园3-4-101、3-4-102号从事水产品批发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5年7月3日从渔商陈世桥处购进鳊鱼200斤,查验了合格证明,在上述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每斤购进价7.5元,每斤售价8.5元,当日(2025年7月3日)全部销售完,经营额1700元,销售获利200元。

2、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作为水产品(鳊鱼)经营者提供了抽检水产品(鳊鱼)供货商(渔商)信息和产地养殖者信息,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

3、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以上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第八条免予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4.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销售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给予行政处罚。

5、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此情形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水产品养殖环节的问题。

2025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