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77)

2025-10-11 10:07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77)
发文日期
2025-10-11 10:07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2479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7月31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003439896的检验不合格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黄陂广场分店销售的鲜芒果(以下简称沃尔玛超市)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2025年7月3日对沃尔玛超市销售的鲜芒果进行了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9日申请复检后仍判定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一是我局对该沃尔玛超市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批次的鲜芒果从福建钱源贸易有限公司采购,2025年7月2日共购进10公斤,现已全部售完。二是我局对该沃尔玛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三是监督该超市对该不合格批次芒果实施召回措施。四是进行了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免予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符合上述免予处罚情形,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处置单位决定作出不予立案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环节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一是加强食品安全学习,了解食品安全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继续加强落实索证索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三是要求供货商提供更优质的货源。目前,该店已整改完毕。

202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