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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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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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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5-10-1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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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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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5-2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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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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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7月31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003439897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黄陂广场分店销售的桂味荔枝(以下简称沃尔玛超市)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5年7月3日对沃尔玛超市销售的桂味荔枝进行了抽样检验,除虫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9日申请复检后仍判定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的情况。我局西门市场监督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对该沃尔玛超市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批次的鲜芒果从大连兴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2025年7月2日共购进14.4公斤,现已全部售完。二是对该沃尔玛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三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免予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符合上述免予处罚情形,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环节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一是加强食品安全学习,了解食品安全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继续加强落实索证索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三是要求供货商提供更优质的货源。目前,该店已整改完毕。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