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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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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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5-10-29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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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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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5-2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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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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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003440268、DBJ25420100003440267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武汉天纵城店销售的沙地蜜薯、榴莲蜜薯。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5年7月11日,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武汉天纵城店销售的沙地蜜薯、榴莲蜜薯进行了抽检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的情况。我局刘店市场监管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监督抽检后处理及风险监测后续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开展了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武汉天纵城店销售的地蜜薯、榴莲蜜薯是从河南启蔬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该批次的榴莲蜜薯20公斤、沙地蜜薯12公斤,现已全部销售完毕;二是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召回。三是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免于除非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原因:含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成分的农药使用过量是造成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整改措施一是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保证货源的安全;二是加强采购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培训。2025年8月27日对该超市现场复查验收合格。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