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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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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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5-11-1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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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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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5-2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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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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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8月19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003440844、DBJ2542010003440842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曹氏高粱酒水商行销售的小台芒果、山药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5年7月21日对武汉市黄陂区曹氏高粱酒水商行销售的小台芒果、山药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店销售的小台芒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度》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度》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武汉市黄陂区曹氏高粱酒水商行销售的小台芒果、山药,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我局滠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查明该批次的小台芒果是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李海波水果店购进的,共购进该批次小台芒果2.14公斤、查明该批次的山药是从黄陂区杨禄超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该批次的山药2.4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二是下大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三是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武汉市黄陂区曹氏高粱酒水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提供供货方资质,且本人不知晓上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小台芒果、山药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制定整改措施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严格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至2025年8月26日该店已整改完毕,并通过我局的现场核查。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