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87)

2025-11-10 15:51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87)
发文日期
2025-11-10 15:51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2833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8月15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485332463、DBJ25420100485332465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吴刚调料商行销售的八角、白蔻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检验所2025年7月22日对武汉市黄陂区吴刚调料商行销售的八角、白蔻进行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新华南海鲜水产物流园F4-115、G3-113号从事食品、农副产品销售,于2025年7月10日从武汉市东西湖区邵桂香料商行购进八角5斤,进价21元/斤;白蔻5斤,进价27元/斤;没有查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将上述八角、白蔻摆放在店内销售,至2025年8月5日,上述被抽检批次的八角、白蔻已销售完毕。八角售价是25元/斤,货值金额125元,获利20元;白蔻售价是30元/斤,货值金额150元,获利15元。合计货值金额275元,获利35元。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了抽检食品的供货商证照和采购凭证,未查验合格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观上不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且货值金额较小,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处罚幅度方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减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商户整改情况:种植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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