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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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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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5-12-1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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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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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5-3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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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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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9月17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SBJ25420000482034516ZX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好味鲜食品商行销售的白芷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于2025年8月27日对武汉市黄陂区好味鲜食品商行销售的白芷进行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一)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68号四季美农贸城西区栋1层D5-101档位从事食品、农副产品销售,于2025年8月15日从一家商户购进白芷(散装)10公斤,进价9元/斤,没有查验合格证明。当事人通过网络店铺(淘宝网店铺名称:卤味王调料批发)销售白芷,截止2025年9月1日,上述被抽检批次的白芷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30元,获利50元。
(二)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能提供抽检食品的供货商证照和采购凭证及合格证明。
(三)本局认为,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观上不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且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处罚幅度方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种植加工环节的问题。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