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91)

2025-12-10 11:31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91)
发文日期
2025-12-10 11:31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3074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9月17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SBJ25420000482034473ZX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李保伦调料商行销售的白芷。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于20258月26日武汉市黄陂区李保伦调料商行销售的白芷进行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汉口北市场监管一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查明该批次的白芷共15公斤,以单价每公斤29.98元销售,货值合计449.7元,商行已将白芷片全部出售且库房无该批次白芷库存。二是下达了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三是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观上不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且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4.7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该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协助企业查找问题的原因,现初步判断在种植环节。归根结底是企业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制定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关,索取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二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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