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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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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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5-12-10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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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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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5-3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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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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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9月17日,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为SBJ25420000482034515ZX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陂区铭轩卤料辣椒王商行销售的白芷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于2025年8月27日对黄陂区铭轩卤料辣椒王商行销售的白芷进行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汉口北市场监管一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查明该批次的白芷共15公斤,以单价每公斤3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货值合计471元(平台有补贴,故销售单价不统一),无该批次白芷库存。二是下达了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三是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观上不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且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1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该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协助企业查找问题的原因,现初步判断为种植环节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企业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制定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关,索取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二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