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93)

2025-12-30 16:10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5-93)
发文日期
2025-12-30 16:1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3216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1010,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100003444422ZX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尚田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生姜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599对武汉市尚田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度》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情况。我局滠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查明该批次的生姜是从武汉市黄陂区凡建荣蔬菜商行购进的,共购进该批次生姜30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二是下达了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三是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限量的生姜,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涉案生姜全部售出,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购进商品检验证明材料,在案件调查期问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已督促该公司制定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严格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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