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6-1)

2026-01-07 10:25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6-1)
发文日期
2026-01-07 10:25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6-0025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1016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GZJ25420000003433429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陂区弘百尚超市销售的信阳毛尖茶(茶叶)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2025913黄陂区弘百尚超市销售的信阳毛尖茶(茶叶)进行了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的情况

我局盘龙市场监管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查明该批次的信阳毛尖茶(茶叶)是从武武汉康杞源茶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此批次信阳毛尖茶(茶叶)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二是下达了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三是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基于已查明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工作,其提交的材料足以证明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够准确阐述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并不知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你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仍有此类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我监督黄陂区弘百尚超市立即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是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升整体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