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6-18)
|
| 发文日期 |
2026-04-27 10:39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引号 |
010898141/2026-08084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2月5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SBJ26420000003430771ZX 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对高新温泉玖鲜惠超市财富店销售的“香炒花生”(生产日期:2025-10-07)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香炒花生”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武汉市汉昌鼎兴食品有限公司,属我局管辖企业。
二、对企业处罚情况。我局横店市场监督管理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经查,武汉市汉昌鼎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7日在注册地生产香炒花生(规格:25kg/袋)共10袋,成本价240元/袋,销售单价260元/袋,货值金额2600元。截至2026年2月25日,已全部售出,共计获利200元。二是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武汉市汉昌鼎兴食品有限公司按要求查找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整改报告和整改复查申请。三是进行了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与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收到检验报告后,公司对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高度重视。经查,该批次香炒花生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或销售环节储存不当。制定整改措施是加强员工培训,完善储存制度,落实日常自查自检台账记录,严格把控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