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6-20)

2026-06-29 11:26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6-20)
发文日期
2026-06-29 11:26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6-1080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4月27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GZJ26420000003430511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26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黄陂区欣百尚购物中心销售的方糍粑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显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武汉市黄陂区欣百尚购物中心销售的鲜豆丝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显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企业的处罚情况我局滠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查明该批次的方糍粑是从武汉市洪山区张火年粮食经营部购进的,共计购进该批次方糍粑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的鲜豆丝是从黄陵区金炫顺发食品厂(个体工商户)购进的,共购进此批次的鲜豆丝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二是下达了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责令武汉市黄陂区欣百尚购物中心按要求查找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三是进行了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对售出的不合格鲜豆丝、方糍粑采取召回措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减轻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6元;2、罚款5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6元;3、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方糍粑、鲜豆丝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员工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定整改措施为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至2026年4月30日该店已整改完毕,并通过我局的现场核查。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