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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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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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6-08-1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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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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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6-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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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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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5月29日,我局接收国抽平台抽样单编号为GBJ25000000002961887ZX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松子小店零食铺销售的新1代(雪碧味)(固体饮料)进行网络抽检。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的处置情况。一是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美丰华食品城F4区121号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于2026年5月3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海之源副食商行购进标签标识标示生产商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顺德利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7日的新1代(雪碧味)(固体饮料)2箱(240袋/箱),查验了合格证明。当事人将上述新1代(雪碧味)(固体饮料)在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店铺名称:松果零食小铺)销售,截止2026年5月25日,上述被抽检的新1代(雪碧味)(固体饮料)全部销售完毕。二是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查找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强化进货查验制度的落实,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三是监督该店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产品实施召回措施。四是处置结果。当事人销售的新1代(雪碧味)(固体饮料)检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检验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观上不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能提供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进货单据、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以及供货商与生产企业的证照,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附表序号277“生产经营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对应的可以不罚的适用条件“…(二)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新1代(雪碧味)(固体饮料)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食品生产环节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是进一步完善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至2026年6月12日该店已整改完毕,并通过我局的现场核查。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