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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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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环罚字〔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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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0-12-2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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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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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0-92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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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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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0〕15号
武汉兴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551198356、法定代表人胡伟华、地址黄陂区罗汉东升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2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黄陂区罗汉街的武汉兴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钢模生产车间在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而是在露天喷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20年9月23日);武汉市黄陂区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23日);武汉兴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生产的照片(2020年9月23日)等证据为凭。
本局于2020年11月4日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20〕1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而你单位逾期未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