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 4号

2020-07-09 09:35
发文单位
区环保局
发文字号
〔2020〕4号
发文日期
2020-07-09 09:35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0-877948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04号

 

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03747793L、法定代表人:蒋伯聪、地址:黄陂区横店街新年村大刘湾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2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该公司位于武湖长江金属院外碎石加工场地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地生产设备简陋,现场积尘过厚,堆料场未进行遮盖,未按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三同时”制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19年12月25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2月24日);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湖碎石场地现场调查照片(2019年12月25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陂环改﹝2019﹞61号)等证据为凭。

本局于2019年1月16日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19〕6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此外,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