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环保局
|
发文字号 |
〔2020〕3号
|
发文日期 |
2020-05-25 09:4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索引号 |
010898141/2020-862517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0〕3号
武汉高朋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58429308B、法定代表人:张宇、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解放村四组138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位于黄陂区长轩岭街短岭村的武汉高朋投资有限公司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的堆料场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9年12月13日));武汉高朋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2019年9月16日);武汉高朋投资有限公司厂区现场检查照片(2019年12月13日);武汉高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余元平居民身份证照片;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2月16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陂环改﹝2019﹞59号)等证据为凭。
本局于2020年1月14日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19〕5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此外,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