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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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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环罚字〔20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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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0-01-03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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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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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0-8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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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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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19〕 31号
武汉周天钢模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033678704、法定代表人:吴碧云、地址:前川街天井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29日,我局环境监察员到位于前川街天井村的武汉周天钢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19年10月29日);现场照片(2019年10月29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9日)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本局于2019年11月29日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19〕4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