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陂环罚字〔2019〕37号
|
发文日期 |
2020-01-03 09:4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索引号 |
010898141/2020-810502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19〕37号
武汉市华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25758644R、法定代表人陈国华、地址黄陂区武湖街汉施大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排污情况。现场在你公司废水排口采水样送黄陂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2019年11月22日,得出检测结果显示:动植物油、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限值,分别超标为4.52倍、1.7倍、0.95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19年11月21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陂(管理)字〔2019〕第47号)、武汉市黄陂区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1月21日)、现场调查的照片(2019年11月21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陂环改﹝2019﹞55号)等证据为凭。
本局于2019年12月19日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19〕5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此外,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议你单位以本案为戒,认真履行法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如你单位继续超标排污,本局将可以依法按日连续处罚,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