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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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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环罚字〔20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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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0-01-0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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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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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0-8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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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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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19〕36号
武汉市泰洲塑胶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227013199、法定代表人:陈海兵、地址:武汉市黄陂区轻机厂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2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陪同省、市环保检查组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混料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9年10月22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2日);武汉市泰洲塑胶有限公司现场调查的照片(2019年10月22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陂环改﹝2019﹞45号)等证据为凭。
本局于2019年12月19日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19〕4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此外,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