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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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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环罚字[2020] 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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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1-01-1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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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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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1-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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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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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0] 17号
余运凡公路施工队(余运凡):
你施工队(余运凡,身份证:4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本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分局决定依法对你施工队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6日,我分局环境监察员到位于前川街至罗汉合丰集路段现场发现,发现你施工队在路面施工作业中,未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废水直接排至路边农田灌溉沟渠中。(废水中含有水泥砂浆等废弃物)
你施工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20年11月6日);现场照片(2020年11月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1月6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局于2020年12月15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20]16号)告知你施工队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施工队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施工队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及第二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十二)罚款幅度的裁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总表一: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我分局决定对你施工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施工队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分局将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施工队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施工队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